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

停业登记是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,需要停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其停业,而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暂停营业和办理涉税事项的登记管理制度。
一、办理程序 二、注意事项

办理程序

(一)申请

 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发生停业时,必须在停业前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停业申请;原经批准停业的纳税人,需延长停业时间的,应在停业期满前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;领取《停业申请审批表》,并如实填写有关内容,送主管税务机关。

 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必须同时提交以下资料:

  1.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(说明停业的理由、时间,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、用、存情况等);
  2.《停业申请审批表》(一式两份);
  3.税务登记证件正本、副本原件;
  4.个体双定工商户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核准停业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;其它纳税人提供主管部门核准停业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;
  5.属停业期满申请延长停业时间的,需提供上一期《核准停业通知书》复印件。
  6.购领发票的个体户,需携带《发票购领簿》、《业户使用发票检查情况表》(一式两份)、《核销发票呈批表》等。

(二)受理

  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岗受理纳税人的停业申请,由管理岗审阅纳税人提供的申请停业资料是否齐全,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,表格填写是否正确,对审核后符合规定同意停业的,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薄及其它有关资料复印件,并在接到审批表之日起5日内为纳税人办妥停业手续;对不符合规定的,当场退回纳税人,并责令其补正。

(三)审批

  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岗对有购领发票的纳税人,重点核实纳税人购领的发票是否已清算,对未使用完的空白发票进行核销,在《核销发票呈批表》上加具意见和公章,并退还纳税人一份,对在领购时已经缴纳税款的定额发票,就地封存。同时对自上次发票检查后领购、使用过的发票进行检查,在《业户使用发票检查情况表》上加具意见和公章,退还纳税人一份;有必要进行纳税检查的,由管理岗送申报征收岗审核纳税人是否有欠税和未申报的情况,加具意见后送稽查稽核岗,由稽查稽核岗检查后出具相关文书。纳税人凭已加具意见的《核销发票呈批表》(无购领发票的除外)、《停业申请审批表》到票证管理岗开具发票清缴情况证明。票证管理岗对经核实确已清缴发票完毕的纳税人,应在《停业申请审批表》“清缴发票”栏加盖“发票核销”专用章。管理岗凭已清缴欠税、罚款的缴款书(收取复印件)和票证管理岗加具意见的《停业申请审批表》给予办理同意停业手续,同时制发《复业单证领取表》,在《停业申请审批表》上需加具“发票已核销清、税款已结清、罚款已缴清”的审核意见并签名、盖章,注明核准停业的起止时间,退还纳税人一份。纳税人停业期间,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岗应每月实地检查,如发现虚假停业的,应及时移送稽查稽核岗。

注意事项

(一)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应税义务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,并依法补交应纳税款。

(二)办理一次停业的时间最长为3个月。

(三)税务机关对申请停业的纳税人情况不够清楚的,应派人进行实地调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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